一、四川省信息公开有哪些范围?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分类规范确定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并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设置、职能,领导个人情况简介;
(二)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三)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等人事管理情况;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六)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八)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九)行政执法的主体、权限、依据,行政自由裁量规范,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式样、颁发机关等;
(十)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二)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