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一、侦查终结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侦查终结的条件是:
1、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这是侦查终结的首要条件。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指对于犯罪人、犯罪时间和地点、犯罪动机和目的、犯罪手段、犯罪后果都已经查清,并且没有遗漏犯罪罪行,没有遗漏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人。犯罪事实没有查清,侦查不能终结
2、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的确实、充分是侦查终结的一个重要条件,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案件的证据材料来源可靠,经核对无误,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案内各种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确实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3、法律手续完备。侦查终结时,各种法律手续必须齐全、完备侦查终结,是侦查机关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足以对案件作出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结论,决定不再进行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原告证据不足法院会怎么判
如果刑事案件,原告证据不足,法院会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如果是民事案件,原告证据不足,法院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三、电子证据和传统证据的区别有哪些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目前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的电子证据主要有手机短信、电子邮件E-mail、网上聊天等形式。相对于其他证据,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和无形性、内容的易破坏性和不安全性、多媒体性和复合性、易保存性和传输快捷性以及反复重现性。
对电子证据法律属性的正确认识直接关系到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和认证。证据种类是立法者依据各证据材料的特点,分析各证据材料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结合证据材料的表现形式,而在立法上对各种证据材料所确定的类别。从形式上讲是根据各证据材料外在的表现形式,而实质上,则是依据各证据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对待证事实起证明作用的内在特征。
因此,单纯地将电子证据划归为物证、书证或者视听资料,只不过是认识到电子证据在某一场合下所体现出来的某些特征,并不能反映电子证据的全部,因此是不妥的。我们认为,从接绳记事到纸张记录再到电子储存,起变化的是记录载体由绳索到纸张再到电磁物质的变化。而从证据学角度讲,纸张在不同情况下既可以作为书证也可以作为物证出现,这与电磁载体的多种属性本质上是一样,只不过电磁载体还可以作为视听资料出现而已。因此,电子证据不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而是电子物证、电子书证、电子视听资料的混合体,在收集和认证该类证据时,应立足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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