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一般是指的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自愿不告诉的,刑法不予处理,但因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是指哪些
1、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是指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刑事诉讼的人员,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以及财产权利。
2、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案;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虐待案;
侵占案。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案;
非法侵入住宅案;
侵犯通信自由案;
重婚案;
遗弃案;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侵犯知识产权案;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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