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交易中,买方交付的定金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通常情况下不能退还。如果鉴于买方自身的原因使得买卖合同无法得以有效成立或中途终止,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买方并没有权利索回已经支付的定金,除非得到卖方的明确同意。
然而,若由于卖方方面的原因导致合同未能顺利成立或中途停止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卖方有义务向买方双倍返还已支付的定金,除非买方主动放弃这一权益。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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