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仓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仓储合同的概念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的特征有:
第一,仓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保管人必须为从事保管业务的人,具有专营或兼营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
第二,仓储合同为提供劳务或者服务的合同。
第三,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须是动产,且为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
第四,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不以实际交付保管物为合同成立条件。
第五,仓储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二、订立仓储保管合同的注意事项
订立仓储保管合同的注意事项有以下几个方面:
1.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必须选择保管条件优、保管水平高、信守合同、收费合理的保管方,特别是要根据储存货物自身的质量、牲和对储存的技术要求来选择,如仓库的结构设施、温度湿度控制、库房货场状况、起重搬运设备条件和距离车站、码头远近、保管质量、服务水平都是签订合同时需要慎重考虑的。
2.签订仓储保管合同的核心要求是安全、稳妥、保质、保量储存货物。
3.由保管方代办运输的条款中,应明确规定保管方有按期作好进站准备、向车站港口申报车船的托运的责任。
三、仓储合同验收方法
仓储合同验收方法为全部验收和按比例验收,保管人和存货人应当在合同中对入库货物的验收问题作出约定,验收问题的主要内容有三项:一是验收项目,二是验收方法,三是验收期限。
1.保管人的正常验收项目: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需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
2.验收方法:全部验收和按比例验收。
3.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十天,国外到货不超过三十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验收期限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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