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只要合同是在双方达成合意下签署,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就是有效的合同。仓储合同成立同样需要符合这个条件。在订立仓储合同时,需要包含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仓储地址,仓储要求和标准,仓储时间,仓储费用,仓储保险事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等。在实际履行合同时,尽量在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验收交付的货物,并保存相关验收记录。如果在履行合同中产生货物损坏或数量质量不符的情况,这些记录都将成为重要的证据。
一、仓单法律规定
1、仓单是仓库保管人签发的法律文书
对这一点予以强调是因为仓单表明了保管人对存货人在仓储物上的权利的确认。所谓的保管人签发,不仅包括保管人亲自签发仓单,而且也包括保管人的代理人及其雇员所签发的仓单。保管人的代理人或雇员所签发的仓单在法律上与保管人亲自签发的仓单具有同等效力。保管人出具签发的仓单,就意味着保管人已经收取了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而且该仓储物已经经过保管人的验收,并被保管人确认是符合仓储合同约定的仓储物。
2、仓单是对存货人签发的法律文书
存货人只是一种身份,并不一定是存入货物的行为者,对保管人而言,只要是仓单的持有人就是存货人。保管人签发仓单是依据仓储合同而为的义务,而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存货人就是接受保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的接受者,因此保管人只对存货人给付仓单、承担仓储合同上的义务。存货人持有仓单就表明自己已完全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保管人交付了合格的仓储物,并可凭仓单要求保管人到期返还仓储物。
3、仓单是代表一定的财产所有权的法律文书
存货人持有仓单所证明的应当是:虽然货物已经交付给了保管人,但这种交付并不涉及财产权利的移转,交付只是为了求得妥善的存储与保管,仓储物的所有权仍然掌握在自己手中,自己仍然可以以所有人的身份自由处分仓储物,在仓储期满时,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就可以此为凭证提取仓储物。
二、仓单的内容有哪些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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