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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在什么条件下成立仓储合同

2021-01-26 58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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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我国,只要合同是在双方达成合意下签署,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就是有效的合同。仓储合同成立同样需要符合这个条件。在订立仓储合同时,需要包含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仓储地址,仓储要求和标准,仓储时间,仓储费用,仓储保险事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等。在实际履行合同时,尽量在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验收交付的货物,并保存相关验收记录。如果在履行合同中产生货物损坏或数量质量不符的情况,这些记录都将成为重要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九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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