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成立条件
时间:2023-04-25 19:53:25 3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劳动合同成立条件

劳动合同成立条件是需要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的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劳动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是十五日内,当事人对劳动纠纷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三、劳动合同试用期如何约定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要按照如下规则约定:

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5.禁止设定变相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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