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法律应重点打击的网络犯罪主要包括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技术进行诈骗、偷窃财物,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活动。目前对破坏网络安全传播木马病毒等行为不作为重点来对待。网络信息犯罪的载体随着信息科技的普及而发展,在硬件方面往往以互联网、手机、程控电话为依托,利用钓鱼网站、木马病毒、手机后台吸费软件、诈骗短信和电话等,轻则获取用户信息隐私,重则获取用户钱财。
一、网络犯罪的主要形式
网络信息犯罪的第一要素就是利用网络作为载体,很容易跟非网络信息犯罪分别开来,第二要素是网络在该犯罪事实占的比重是最大的,如果没有网络,该犯罪事实不存在,即网络行为在该犯罪事实的既遂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三要素是确认网络信息犯罪确实符合《刑法》对犯罪的定义,即违反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由于法律存在滞后性,现有法律法规在网络信息犯罪方面可能涵盖不完全,在这一点上我们应具有前瞻意识和对事物本质的判断性,只要符合犯罪的一般要素,就可以理解为犯罪。
二、网络犯罪证据的获取和效力
由于网络犯罪的特殊性,要侦破网络犯罪案件,关键就在于提取网络犯罪分子遗留的电子证据。而电子证据具有易删除、易篡改、易丢失等特性,为确保电子证据的原始性、真实性、合法性,在电子证据的收集时应采用专业的数据复制备份设备将电子证据文件复制备份,要求数据复制设备需具备只读设计以及自动校准等功能。
目前国内的电子证据取证设备不少,包括DataCopyKing多功能复制擦除检测一体机(简称DCK硬盘复制机)、DataCompass数据指南针(简称DC)、网警计算机犯罪取证勘察箱等。其中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效率源历时三年研发的DCK硬盘复制机不仅硬盘复制速度达到创记录的7GB/min,遥遥领先于其他计算机取证设备,同时该硬盘复制机还具备8GB/min的数据销毁功能,以及硬盘检测、Log日志记录生成、只读口设计等,可自动发现解锁HPA、DCO隐藏数据区,在将嫌疑硬盘中的数据完整复制到目标硬盘的同时,确保取证数据的全面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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