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员工在和企业自身情况的影响下可以自主决定离职。企业对员工的除名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员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经批评教育无效,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企业对员工的除名必须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并且应首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合适的,有权提出意见。在处理旷工工作时,应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
员工在企业和自身情况的影响下,自主决定离职。因旷工被解雇的是用人单位提出的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处理方法。除名条件是:员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经批评教育无效,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对员工的除名必须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企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合适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首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书面通知工会处理结果。员工认为企业侵犯劳动权益,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在处理旷工工作时,应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旷工几天自动离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企业确实有这方面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把连续旷工的员工除名,首先要通知工会。建议有事请假,不要旷工。
关于旷工和除名的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旷工和除名都是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旷工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天以上未到用人单位工作,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未到用人单位工作的行为。除名是指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将不符合用人单位要求的职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
对于旷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于除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或者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报酬;(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但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因旷工或除名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企业在处理员工离职时,应当尊重员工的意愿,给予合理的解释。在处理旷工问题时,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保证程序公正、公平。同时,企业也应当关注员工的合法权益,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工会在此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应当充分发挥其作用,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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