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代理具有什么特点
票据代理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票据代理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某项票据行为后,被代理人就必须承担该票据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
(2)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超出代理权限范围的,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无效。
2、票据代理的有效要件
(1)须明示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
(2)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
(3)代理人有代理权。
3、票据代理的形式
票据代理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名。即代理人在签名时曾出示代理的授权文件,但并未在票据上写明为本人代理字样,而只写明××代理人,这种代理行为是代理人自己的行为,应由代理人自负票据上的责任。
(2)代理人以其所代理的本人名义在票据上签名。在此情况下,票据上的责任应由其代理的本人直接负责。
(3)代理人除了在票据上签名外,还注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在此情况下,应由被代理人自负票据上的责任。从法律意义上讲,上述三种代理中,只有后两种才是真正的票据代理。
4、越权代理、无权代理是否有效?
(1)越权代理
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2)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A、狭义的无权代理
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不论本人(被代理人)还是无权代理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相对人又对他人进行票据行为的,如果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无权代理人必须对票据权利人承担责任(无权代理人在票据上签了自己的章,应承担票据责任),但本人(被代理人)仍然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因为本人并未在票据上签章,也没有授权他人进行票据行为)。
B、表见代理
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则其代理的票据行为有效,本人(被代理人)应承担票据责任,无权代理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5、票据行为的代行
票据行为的代行,是指行为人在进行票据行为时,在票据上记载的是他人姓名或者加盖他人印章,而未签署自己的姓名或者加盖自己的印章,此时,并不构成代理。代行行为的法律效力,应视情况而定:
(1)如果代行人获得了本人的授权,类推适用有权代理的规定,由本人承担票据行为的法律效果。
(2)如果代行人未获得本人的授权,其行为构成票据签章的伪造,本人和代行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
(3)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行人获得了本人的授权,类推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由本人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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