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倾销法的三种方案
时间:2023-05-07 15:05:31 42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反倾销法;《反倾销法》自诞生以来,其完善就引起了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的关注。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反倾销实践的大量增加,反倾销法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越来越明显。因此,理论界对反倾销法的讨论越来越热烈和深入

过去,大多数学者持“有害倾销理论”,认为反倾销法有助于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促进公平贸易,国际贸易自由有序发展;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并不是所有的倾销行为都是有害的。相反,大多数倾销行为只是一种可接受的商业策略。反映了当前国际竞争激烈,正常的形势。因此,反倾销法的实质是保护竞争者,而不是竞争;从实施效果来看,有可能削弱竞争而不是促进竞争;再加上当前贸易保护主义的泛滥,反倾销法很容易成为各国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极大地阻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损害了世界福利。基于上述对反倾销法不合理性的认识,学者们提出了各种观点,可分为三种方案:“彻底废除反倾销法”、“以竞争法取代反倾销法”和“完善反倾销法”。本文首先通过经济分析和论证判断反倾销法是否合理,然后对这三种方案进行分析,得出前两种方案由于种种原因不现实的结论。在目前情况下,大多数国家可以接受的是第三种方案(即完善反倾销法,纳入或整合反映竞争的规则,消除可能限制竞争的条款,使之尽可能符合竞争原则),最后就中国面对这场大辩论的立场和态度提出了一些建议。倾销性质分析

什么是“倾销”?从经济学角度讲,它是指一种价格歧视或价格歧视,即同一商品在两个市场上以两种不同的价格销售。根据西方国际贸易权威雅各布·维纳(JacobViner)对倾销的经典经济学定义,倾销是“国家市场之间的价格歧视”[1]关贸总协定第六条对倾销的定义如下:在出口市场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售产品。正常价值是指企业在国内市场的“正常交易过程中确定的价格”。如果大量产品以低于平均总成本(总成本为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加上销售、一般费用和管理成本之和)的价格长期(通常为一年)销售,则不视为正常贸易。如果国内市场的销售额太小,无法进行价格比较,则可以使用第三国市场的最高可比价格或结构价值(出口商的估计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管理、销售和其他费用)来确定正常价值。WTO反倾销法继续遵循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的倾销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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