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中,抵制倾销行为的反倾销措施,尽管在法学界和国际贸易界均颇具争议,但是,自1948年被纳入关贸总协定这一多边贸易体制以来,已经成为当今各国防止或制止倾销行为、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重要的非关税贸易措施。随着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束与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业已制定反倾销法律的世界各国(如美国与欧盟)纷纷修订与完善了各自反倾销法律制度,尚未建立相关制度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也先后加入了反倾销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行列。随着世贸组织属下各协定的实施,各成员方进口关税进一步降低,国际反倾销法律的实施力度正在并将继续得到加强,这已成为一个值得国际法律界广泛关注的问题。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反倾销浪潮一浪高过一浪,已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之间一种非凡重要的贸易争端形式。从20世纪末起,各成员方提起的反倾销案件中涉及中国的位居第一,已超过400多起,涉案额最高的达到5。4亿美元。其中很多中国拳头产品在实施反倾销措施后,被完全逐出当地市场,国外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已经成为我国扩大出口的一只“拦路虎”。与此同时,国外的许多产品也以倾销的方式打入我国市场,对我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因此,做为一名法律学专业的毕业生,一名外贸工作者,研究我国反倾销法的不足,充分利用世贸组织反倾销规则,运用新的法律手段应付那些对我国产品实行歧视性反倾销措施和滥用反倾销的国家与产品;研究怎样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规,学会正确运用反倾销这一已被国际社会所认可的手段保护国内相关产业,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课题。
近些年以来,一些外国进口产品在我国市场以低价倾销的方式与我国国内同类产品进行不公平竞争。例如:在征收进口税费后的柯达和富士胶卷在我国市场价格为20元左右,而它们在其本国的市场价折合人民币为40多元,这些情况,我们需要采用反倾销的手段有针对性的保护机制来规范进口贸易,保护国内产业,此外,多年以来,我国出口产品也屡遭国外反倾销投诉和调查,由些造成了重大损失。1997年3月25日,我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并于当日开始生效实施,该条例用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一并制定在同一条例中的立法方式,它分为总则、倾销与损害、反倾销调查、反倾销措施,反补贴的非凡规定和附则等6章42条,除第5章外,其他基本上是反倾销法内容,从此,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反倾销法诞生了,这部反倾销法的艰难出台对我国未加入WTO前的5年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由于在该《条例》出台以前,我国从来没有反倾销法律以及与其相类似的立法先例,更无反倾销法律的实践经验,完全是参照总协议第6条和新《协议》,借鉴美国、英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反倾销法的规定,采用条例的形式,其内容仅限于有关反倾销主要问题的粗线条规定,又具备很好的操作性,如今,我国已加入了世贸组织,它标志着越来越多的国(内)外产品要进(出)我国对现行反倾销法实施过程中的诸多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一件大事,具有很大的现实性和必要性,做为一名法律学专业的毕业生,一名外贸工作者,研究反倾销法,运用新的法律手段应付那些我国产品实行歧视性反倾销措施和滥用反倾销的国家与产品,促进我国进出口贸易法律环境得到改善,现以本人个人的观点就我国反倾销法的若干重要问题作一论述和自我观点。一、法律体例问题我国现存的反倾销立法仅包括《对外贸易法》第33条和《条例》,前者属于最高立法机构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可惜仅有一个条款的原则性规定;后者是国务院政府立法,亦是比较粗线条的规定,将来反倾销立法体例上采取最高立法机构人大直接立法为主,国务院政府立法和具体行政部门解释性立法为附的形式为妥,理由是:第一点尽管从反倾销性质来看,反倾销问题只是国家对进口产品进行治理的一方面,但是,反倾销已经并继续成为世级组织及其各成员国普遍关注并通过专门立法进行规范的问题,反倾销措施在实践中的适用程度和对国际贸易的作用是其他诸如“保障措施”“反补贴措施”等措施所无法比拟的,是现行国际贸易体制认为的规范市场竞争,保护国内工业的主要有效手段,当然它也应成为保护我国民族产业的主要法律手段,可见它的影响和作用远远超出国家对进口进行治理的范畴。第二点我国是一个国际政治经济影响巨大的国家,在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的国际地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加强,反倾销法律又极其国际敏感,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如何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地位,如有不当的立法之处甚至可能招致他国抽国际组织投诉,类似的案件在其他国家立法历史上已不计其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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