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过程中,关于房产增值部分的划分主要分为两大部分:
共同交付的偿债部分与剩余的未偿还贷款部分,其具体归属依照以下情况确定:
首先,若该房款是在婚前进行按揭贷款购买的,并且双方均有出资,那么房子将会登记在双方名字之下,这种情况下,房屋被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在涉及到离婚纠纷时,对于房屋增值部分,我们并不考虑出资者的实际贡献,而是平等地分配给双方当事人。
其次,若房产在婚前由其中一方以按揭方式贷款购置,且购买的房屋在婚前已经支付了首期房款,接着又向银行申请贷款,最终这栋房子只登记在其一人的名下,婚后采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贷款,在法律实践操作中,这样的房子通常被判定为个人财产,而由夫妻共同承担的还款金额,以及因为房子相应产生的财产增值部分,则要由双方均分;
至于尚未偿还的贷款部分,就仍然归属于产权登记的一方作为个人债务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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