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分配方案如何表决
清算组提出的分配方案,须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除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无表决权外,方案应征得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不含半数)同意,同意分配方案的债权人代表的债权,还必须达到表决权的债权人的债权的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通过后分配方案,经法院裁定后执行。如果对分配方案的表决结果未同时达到两个半数,经两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仍未通过的,由清算组申请法院依法裁定。
二、分配方案如何执行
按照《规定》,财产分配可以一次分配,也可以多次分配,除未申报债权的外部债权人以外(不含外部集资),不得以未出席债权人会议为由剥夺债权人的合法分配权。
分配应尽可能采用现金分配,无法变现的实物资产及能够实现的债权也可以作为分配对象。分配的债权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出具债权分配书,债权人凭以向债务人追偿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法院报告分配执行情况,并申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包括哪些内容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执行。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财产,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末成就的财产,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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