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担保人在破产案件是受偿的规定如下:
(1)、担保人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
(2)、在债权人的债权未获全部清偿前,担保人不得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但是有权就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和实现担保债权等方式获得清偿总额中超出债权的部分,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债权人返还。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企业破产劳动者补偿金能否优先受偿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而《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清偿顺序中第一项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所以如果出现上述几种情况,即用人单位破产或因为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劳动者是无辜的,其权益应该受到保护。首先,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第二,这部分经济补偿是可以优先于其他的债权受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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