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分配由谁执行
破产分配,是指由破产管理人(中国为清算组)将清理变价后的破产财产,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清偿顺序偿还破产债权人。分配通常以货币方式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其他财产分配。根据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负责提出,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分配时,对权利尚未确定的债权应提有其分配额,待确定后处理,如诉讼中的债权;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应就分配额提供担保或提存,至分配除斥期间期满,解除条件未成立者方得取消,条件成立者不予分配;附停业条件的债权其分配额应予提存,分配除斥期满停止条件成立者领受分配,不成立者不予分配。破产分配依进行时间不同分为中间分配、最后分配与追加分配三种形式。
二、企业破产程序时限
这个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一般时间都会非常长,几年是常事。破产法中只是明确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企业破产清算的时间,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并非法律遗漏,而是因为企业破产的情况很复杂,有的破产一年都未必能够清算完毕,更不要提说有多少个工作日能够结束。因为破产可能重整,重整就意味着继续经营,这个时间下去就不好说了。而如果企业最终因为没有财产可分配,直接就可以进入结束阶段了。但清产核资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说,如果企业进入破产清算,最好的计时单位是月,通常这个周期至少都在一年以上。
在破产案件中,法院通过公告形式,将重大的程序性事件公之于众。按照现行规定,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中需要公告的事项有:受理破产案件;开始重整程序;终止重整程序;开始和解程序;终止和解程序;破产宣告;终结破产程序。
三、破产公告方式
1、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张贴。
2、根据具体案情(如债权人所分布的区域、破产财产所在的区域等),在地方或全国性报刊上登载。
这两种方式应当同时采用。张贴的公告,应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公告不同于通知。通知的对象是特定的。故其效力的发生以送达为条件。公告的对象是不特定的,故其效力的发生仅以发布为条件。因此,对于已经发布的公告,所有当事人均视为已得知,并自动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公告后向债务人交付财产的,不免除其向管理人交付财产的义务。
全文91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