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果一方明显处于不公平地位,导致合同内容对其不利,那么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这是因为双方当事人因彼此对重要事实产生严重误解而达成的协议,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都属于不公平、不公正的事项。
1.双方当事人因彼此对重要事实产生严重误解而达成的协议;
2.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明显处于不公平地位,导致合同内容对其不利。即对一方当事人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事项;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不公平合同的撤销权
不公平合同的撤销权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指的是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如果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等情形,使对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不公平合同的撤销权主要是针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因对方处于弱势地位而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情况。
同时,《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掩盖非法目的等行为,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如果合同是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下签订的,也会受到不公平合同撤销权的保护。
在实际操作中,不公平合同的撤销权需要具备一定的证据证明,如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或者对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处于危困状态等情形。如果无法证明合同存在上述问题,则受损害方可能无法行使不公平合同的撤销权。
总结来说,不公平合同的撤销权是民法为保护民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如果对方受到不公平待遇,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行使此项权利需要注意证据证明,且不得滥用。
不公平合同的撤销权是民法为保护民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如果对方受到不公平待遇,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行使此项权利需要注意证据证明,且不得滥用。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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