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荣誉往往能带来相应的物质利益。侵害荣誉权人物质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拒发或少发荣誉权人应得的物质利益(如少发奖金),以破坏他人荣-誉为目的故意损毁荣-誉权人的奖杯、奖品、奖章等。如属过失损毁他人的奖杯、奖品等物,则应以一般的侵害财产行为论处。
侵害荣誉权有哪些表现形式
对荣誉权的侵害一般表现为下列两种形式:
一是非法否定他人荣誉;二是侵夺、毁损或灭失荣誉证书、证物。非法否定他人荣誉,是指不法行为人采用不法手段阻挠、压制他人获得荣誉称号或非法剥夺他人荣誉称号。凡是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单位,依规定可以获取荣誉称号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加以阻挠、干涉或压制。如果行为人以妨碍他人取得荣誉称号的人未能取得,则应构成侵害荣誉权。荣誉称号经有关机关依特定程序授有特殊贡献的公民或单位后,只能由原授予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特定程序撤消。所以,凡是没有撤消他人荣誉称号的主体资格而宣布撤消他人荣誉称号,或者具有这种主体资格的机关不依法定程序取消他人荣誉称号的,均构成侵害他人荣誉权。侵夺、毁损或灭失荣誉证书、证物,是指故意损坏能够证明他人享有荣誉称号的证明物,从而达到损害他人荣誉的目的。荣誉证书、证物是享有此荣誉称号的表征,对这些证书、证物的侵害,也构成侵害荣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条,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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