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死亡,在其死亡后十五天之内由死亡人员的户主或其家属、监护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持《户口簿、死者《居民身份证、本市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断书,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死亡注销户口手续。派出所受理后,签发《殡葬证,收缴死者《居民身份证。
暂住人口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的户主持死者《居民身份证、本市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断书,到暂住地派出所报告。暂住地派出所受理后,签发《殡葬证,并及时通知死亡者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根据暂住地派出所的通知和死者家属的申报,办理死亡注销户口手续,同时收缴死者《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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