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否包含高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
1、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
2、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
3、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
4、供暖费补贴;
5、职工防暑降温费;
6、职工困难补贴;
7、救济费;
8、职工食堂经费补贴;
9、职工交通补贴。
显然,根据法律规定,按照上述第五条,高温补贴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
二、高温费是否可以进福利费
针对问题,回答如下:
首先要明确有两种福利费,一是管理费用福利费,二是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管理费用中的福利费是可以列此项,但区别在于企业是否愿意支付,但未必给员工发放;而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是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必须支付给员工的福利,高温费就属于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高温津贴是依据2012年6月29日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放的。
因此,发放高温津贴是有法规依据的,不是想发就发、想发多少就发多少、想发几个月就发几个月的。享受高温津贴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高温费可以进福利费。
值得注意的是:
1、高温补贴属于公司给员工的福利之一,也是劳动法要求的福利之一,视具体情况执行,并非所有情况均为强制性发放的。
2、在无法降低减低高温环境下,还要提供相应的清凉饮料、必要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设立相应的休息场所(要求至少有桌椅,通风良好或配备空调等降温防暑措施)、防暑药品。
3、劳动者在高温条件下引起中暑,经省卫生厅行政部门批准诊断为职业病,可以依法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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