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质权人有义务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因保管不当造成质押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损害或者灭失质押财产的,质权人可以要求质权人提前提取质押财产,或者要求提前偿还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因此,质权人未履行保管义务造成质物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吗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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