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拒绝恢复劳动关系执行的处理办法是:
1,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仲裁委裁决,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其关系的,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直接去用人单位处上班。只有法院执行庭,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2,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可以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
3,需要申请人写一份强制执行申请书、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裁决书或判决书的复印件,及对方的资产情况。强制执行阶段,执行法官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一般只会调查房产车辆和银行账户,如果查不到财产,法官会通知申请人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不提供的,法官会发中止强制执行的裁定书,之后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才会恢复强制执行。
恢复劳动关系判决深圳必须要劳动单位同意吗?
(一)劳动关系的恢复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
仲裁的裁决书或者法院判决书判决应当恢复劳动关系的,那么员工和企业的劳动关系自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自然恢复,恢复的效力溯及到用人单位一方违法解除之日,那么对于这段时间的工资待遇相关福利都应该足额的补发给员工。很多当事人认为恢复劳动关系一定要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如果单位不同意,那么劳动关系就不能恢复,实际上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在这里要分清楚劳动关系的恢复和劳动关系的履行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关系恢复了并不代表劳动关系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就一定会得到双方的贯彻履行。仲裁裁决恢复了劳动关系,但是由于用人单位一方的态度,造成劳动关系的履行再次出现困难,但是这并不改变双方仍然具有劳动关系这一事实。
(二)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恢复劳动关系的生效法律文书的补救方式。
如果员工确实是非常希望重新回到公司工作,在得到恢复劳动关系的生效法律文书后,如果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的无非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再次明确告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这在法律上属于再次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这种情况在现实情况下经常发生,那么员工可以依据《深圳市劳动合同条例》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既不履行也不明确解除,具体而言可能包括不发放工资、不提供工作岗位和办公室等,前者是未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后者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第32条第3款和《深圳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1条第3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规定主动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且依据《深圳市劳动合同条例》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者依据本条例第31条第3款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规定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恢复劳动关系是不需要用人单位同意的,只要是经过了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或者是法院的裁决,那么判决书肯定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因此如果是在裁决书当中写清楚了,需要双方恢复劳动关系,那么他的劳动关系就是自动恢复的,只是说在恢复以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可能还存在着某种履行上的困难,但不代表恢复关系需要用人单位同意。
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违法解除,造成的劳动者工资损失,用人单位应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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