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行刑罚的种类有哪些?
时间:2023-07-05 17:04:47 3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有:1、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专门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2、拘役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3、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被判处拘役刑在哪执行刑罚

拘役还与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不同。拘役是刑罚的一种。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限制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实行的行政处罚。

我国《刑法》第42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第234条第1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你哥故意伤害他人,没有造成重伤的,法院仅判处他拘役6个月的处罚并不重。但不管处罚轻重,你哥都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而且按规定是上诉不加重刑罚。

《刑法》第43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第55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管教民警签署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第57条规定:对于准许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回家证明,并告知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罪犯回家时间不能集中使用,不得将刑期末期作为回家时间,变相提前释放罪犯。据此,如果你哥在县看守所执行拘役刑罚,当有急事需要回家时,可以按规定提出申请,办好相关手续即可。

短期自由刑存在的弊端,成为短期自由刑改革和完善的直接动因。早在1812年在伦敦召开的第一次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上,就讨论了用不剥夺自由的劳动来替代短期监禁的可能性问题,建议以农业劳动或日监禁来替代短期监禁。以后又有多次国际会议讨论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及补救措施。但是,经过争论,取得较为一致的意见是,从罪刑相适应原则出发,短期自由刑是不可或缺和不可替代的,一旦废除短期自由刑,并没有一个很好的替代方法。因此,短期自由刑问题,主要是如何完善问题。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改革和完善短期自由刑制度,主要采取三种途径:一是易科罚金;一是易科限制自由刑;一是创制半自由刑,如周末监禁、半监禁,业余监禁和家内服刑。其中由于半自由刑使犯罪分子既限制人身自由,又保持某种程度的家庭关系,与社会存在一定的接触,有利于罪犯早日回归社会的特点,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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