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说来,收集证据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尽可能是原始材料,如无法或不能提供原始材料的可提供复印件、影印件等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应附证明其真实性的有关证明。
二、仲裁庭自行调查收集证据。
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可能是不全面的。比如隐瞒不利于自己的证据,不愿提供真实情况;也有可能当事人无法取证,比如有些文件或数据掌握在房地产、工商、税务等部门,这些材料又不能交给当事人个人,可以由仲裁庭通过一定的途径去收集。
三、仲裁庭委托其他机构提供。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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