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居住在中国的配偶,无论是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在起诉离婚时,都由原告或经常居住的中国法院受理。一、涉外婚姻离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居住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都是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2、涉外离婚案件,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中国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3、在海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国内最终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要求离婚的,由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法院依照其内国法决定。六、涉港.澳.台离婚案件的管辖,可以与涉外案件相比较。7、双方都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中国,中国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双方的婚姻地在国外,我国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如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我国法院可受理管辖。但需要注意的是,双方所属国是否承认第三国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不承认的,最好不要在中国离婚。如果双方国家都承认,可以在中国离婚。
哪几类涉外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受理
1.我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在我国要求离婚的。
2.华侨、港、澳、台同胞同国内公民在我国要求离婚的。
3.双方均为留学生或出国人员,要求在国内离婚的。
4.双方均为华侨、外籍华人或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籍华人,现已在国内定居,要求在国内离婚的。
5.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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