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格式条款引发争议的解释方法主要是以下几种:首先会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果出现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情况,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如果出现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情况,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如何区分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
1、并非一方提出、交给对方签署的所有条款都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通常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事实上的地位不平等、一方具有垄断地位、独占地位或优势地位时产生。2、是否格式条款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方式、方法有重要关系。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与对方进行任何谈判,仅向对方出示合同文本要求其签字,则即使其使用的原本是合同范本,也要作格式条款认定和处理。3、格式条款必须出自合同一方。对于政府为了规范市场,统一起草、印制,要求当事人在交易中统一采用的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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