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父母已故或无监护能力时,应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但需经过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其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并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故或无监护能力时,应由以下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若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其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包括:
1. 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第一顺序监护人,负有一定的保护、教育和照顾未成年人的责任。
2. 祖父母、外祖父母: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监护人,在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有义务担任监护人。
3. 兄、姐:未成年人的兄、姐作为第二顺序监护人,有义务照顾未成年人,尤其是在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
4. 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如亲戚、朋友等,在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有义务担任监护人。
同时,《民法典》规定了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得虐待、遗弃和侵害被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不得妨碍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监护职责。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在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不得虐待、遗弃和侵害被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故或无监护能力时,应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不得虐待、遗弃和侵害被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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