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陵水黎族自治县法院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成功调解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陵水人民医院一次性向原告患者家属支付赔偿款60000元,并承担司法鉴定费1万元。
患者黄某于2012年11月20日因生病由120救护车送往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急诊就诊。经被告医院急诊诊断为上消化道大出血、酒精性肝硬化并腹水。当天被告医院急诊对患者黄某对症处理后转入内科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患者出现心率变慢、血压下降等情况,经胸外心脏按压、人工呼吸、肾上腺素等抢救措施抢救无效死亡。医院的死亡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酒精性肝硬化(功能失代偿期)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重度失血性贫血。患者黄某死后,其家属对陵水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和结果提出异议,并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陵水县人民医院赔偿医疗费1788.50元、丧葬费18358元、死亡赔偿金3673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等各项经济损失489526.5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该案是否属医疗事故以及责任认定问题各执一词,患者家属认为被告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未及时采取医疗措施,存在过错行为,导致患者死亡。经司法鉴定,陵水县人民医院对黄某的治疗过程存在过错,医院的诊疗行为与黄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医院责任参与度为15%—30%。
由于医患纠纷一直是民事纠纷中矛盾较为突出的一类,承办法官考虑到如果直接通过判决方式审理案件,未必能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承办法官从积极解决纠纷角度出发,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联系,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向患者家属进行法律释明,促使院方积极地提出调解方案。最终经过法官的努力,医患双方对司法鉴定结论予以认可,均同意按30%的责任比例进行计算,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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