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越权拆迁:居民住房被迫搬离
时间:2023-07-03 10:44:15 6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建设进行管理工作的法定职权。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当事人下发拆迁通知或决定,拆迁通知或决定送达后,如果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主动拆迁,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乡、镇人民政府作出拆迁通知后,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本身是不具有强制执行该行为的法定职权。

综上,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其法定职权,依法应予撤销。但是,由于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属于不可撤销的行政强制行为,应当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什么是法定代表人的“越权”

所谓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而代表公司做出的经营活动。依据前述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是:

(1)代表公司进行民事经营活动,无需公司另行签发授权委托书。

(2)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公司行为,其后果由公司承担。因此,法定代表人在行使职权时,应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严格在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3)当第三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该民事行为系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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