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如何起诉政府强制拆迁?房屋被非法拆迁时,当事人有权对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迁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被拆迁人遭遇行政机关强拆时,可以在对行政机关强拆的行政诉讼中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或者可以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是违法的。法院判决认定违法后,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判决,海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支付赔偿金;逾期不支付赔偿金的对赔偿数额有限制或者异议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政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启动强拆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法院应当审查以下三个要件:
1。申请人是否合格。申请人应当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主体无权向法院申请强拆。
2。赔偿决定是否仍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或者是否已经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与“在赔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之间存在平行关系。也就是说,双方都满意后,政府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征收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政府无权直接申请司法强拆。由此可见,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成为司法强拆的障碍。
3。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不搬迁。强制执行的前提是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义务。在司法强拆过程中,也要具备这一事实要件。如果被征收人主动履行补偿决定,司法强拆将失去事实依据。
只有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才能启动司法拆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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