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货币补偿应根据房屋评估价格确定。若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可强制拆迁。拆迁前需提前通知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强制拆迁时,应有证明人和公证部门参与,被执行人应到场。物品应清点登记并交给被执行人,逾期不领可提存。强制拆迁后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货币补偿的金额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新旧程度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若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强制拆迁。
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时,应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在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强制拆迁是在一定程序和规定下进行的。拆迁管理部门应提前通知被拆迁人,并尽力动员其自行搬迁。如被拆迁人不自动搬迁,可以进行强制拆迁。在强制拆迁过程中,需要有证明人和公证部门进行证据保全。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如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拆迁后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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