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拆迁”到“搬迁”政府直面“拆迁”矛盾
时间:2023-04-24 14:52:57 47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月29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收条例》)正式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将要取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征收条例》终于展露全貌,其中的部分内容,如要先补偿后征收、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方可进行危房改造等,之前已经专家之口透露给公众,而大家最关注也是争议最大的公共利益界定,《征收条例》给出了7大明确范围,关键争议终于尘埃落定。

背景

拆迁矛盾激化

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村民唐福珍在前夫胡昌明房屋被强行拆迁时,点燃汽油自焚,后因抢救无效于11月29日不幸死亡。

随后,12月7日,北大五名教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再次引起了人们对拆迁及拆迁条例修改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2009年12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专家研讨会,听取了包括北大五名教授在内的民法、行政法方面的专家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工作的意见。

重拳出击

明确7大范围

国务院法制办29日在其网站上公布征求意见稿的全文。征求意见稿共五章四十一条,分别对适用范围、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关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拆迁等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

1、补偿金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交易价

《征收条例》对政府征收房屋的补偿问题予以了专章规定,要求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2、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方可进行危房改造

对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提出了特别的要求,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3、对补偿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条例》规定,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七种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方可征收房屋

只有符合七种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方可征收房屋。

5非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应公平自愿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6注重程序公正:房屋征收必须举行听证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

7、实施搬迁禁止断水、断电、断气

房屋征收部门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观点热评

打破房屋征收

地方话语垄断权

程序公正是这次征求意见稿强调的一个基本的原则。在征收程序上充分考虑专家论证,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相结合,打破了原来那种在征收决定的形成问题上,地方政府的话语垄断权。而且还引入了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以及引入法院对行政过程的外部监督。这些都是具有进步意义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

新征收条例有绥靖之嫌

通观全文,有对地方利益的绥靖与自由裁量度过大之嫌。如果不能在具体细节上给予严格的界定,强势利益获得者完全可以通过扩大概念外延,掠夺被拆迁者的权益;而强势的被拆迁者也可借助于新规则漫天要价。以市场价补偿被拆迁者是一大进步,这杜绝了漫天要价与漫天砍价的恶性互搏。

——著名评论员叶檀

地方领导走火入魔

必须撤销或废止拆迁条例

一些地方领导人以GDP为本,以建设高楼大厦、大马路、大广场和改变城市外在形象为本。对被拆迁百姓的痛苦与利益,他们未予足够重视。这些同志对通过房地产业拉动当地经济可能走火入魔了,忽视了老百姓的需要和痛苦。所以,必须撤销或废止拆迁条例。

——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姜明安

意见稿体现的是政府牟利欺负农民

在中国没有不是公共利益的,因为政府把所有的土地出让金都拿走了。

意见稿对农民拆迁问题目前看来没有做太多规定,而农民在拆迁过程的利益还应当得到更多保护。农民的房子过了二十年以后,他可能修新房子,你仍然按原来的标准,或很低的标准给他补偿,你不是欺负人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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