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政府强制拆迁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告滑县赵营乡人民政府因无法定职权,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判违法。
1979年,原告赵世英在原赵营乡人民政府迁址后,使用了原赵营乡人民政府留下的三间房屋。其后,原告又陆续在该处添加建造了两间房屋。2007年8月17日,被告发出《关于对赵营乡大礼堂拆迁公告》,并向原告送达了拆迁通知,以要在该地建设赵营集娱乐休闲广场为由,要求原告限期清理房屋及地面附属物。2007年9月6日,被告组织人员对原告的五间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滑县赵营乡人民政府依法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建设进行管理工作的法定职权。被告向原告送达拆迁通知后,如果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主动拆迁,被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本案中,作出决定的机关即赵营乡人民政府对于其作出的拆迁通知,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本身是不具有强制执行该行为的法定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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