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发生房产证纠纷的,导致业主无法获得房产证或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获得房产证明的,且开发商存在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违约行为的,业主可以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开发商尽快给业主办理房产证,或者撤销合同,并要求开发商向业主赔付相应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业主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合同无效并要求开发商赔付违约金和损害赔偿。
如何预防因开发商产生的房产证纠纷
首先要勤于查询:购房人签合同前应查看清楚,开发商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正本的记事栏中,有无土地被抵押的标注。也可以登录相关网站查询,如在北京,可以登录北京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的网站进行查询。
认真查验文件:签约前可以查验国有土地使用证,如果是临时使用证或有抵押,要拒绝签约,或者一定要求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开发商保证于xxxx年x月x日之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签好《购房合同》:《购房合同》中要有专门条款对房屋产权和房产证相关内容有所约定,不仅要约定具体办理的最后时限,还要约定不能按时办理的处理办法。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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