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联系人是否可以随时更改?
时间:2023-07-06 19:14:21 1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因合同履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应由合同当事人承担,除非联系人即合同当事人,否则联系人无需向合同相对方承担责任。但联系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履行联系人职责,如因联系人的原因导致合同当事人违约的,合同当事人在向相对方承担责任后,有权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与联系人解除劳动合同

档案里面提取劳动合同的依据是什么?

不能把放在档案里面的劳动合同拿出来,因为档案不能由私人保管,否则就变成“死档”。当事人需要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单位提供,因为劳动合同必须一式两份,单位有义务提供一份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合同,是一式两份。签字后,给劳动者本人一份;用人单位存档一份。另外,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一份,用人单位是违法的,当事人可以到劳动局投诉。具体的法律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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