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撤销行政行为判决的适用情形
行政诉讼撤销行政行为判决的适用情形包括:
(1)主要证据不足。
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缺乏必要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情况。
(2)适用法律错误。
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错误的适用了法律、法规的条款。
(3)违反法定程序。
指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作出该行为应当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等要求。
(4)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二、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什么
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三、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主要包括四种情形: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4.第一审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n(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n(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n(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n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n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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