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会在行政诉讼中判定撤销行政行为
以下情况会在行政诉讼中判定撤销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6.明显不当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哪些内容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
三、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2.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为行政主体过错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的效力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3.行政行为被撤销是由相对方的过错引起的,或由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n(一)主要证据不足的;\n(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n(三)违反法定程序的;\n(四)超越职权的;\n(五)滥用职权的;v(六)明显不当的。
全文80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