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离婚判决我国法院会不会认可
外国离婚判决我国法院不一定会认可,但法律上规定,对外国法院涉及中国公民的离婚判决,须由我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承认后才在我国生效。
中国公民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经审查,若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国家、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二、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1.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4.该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外国法院的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
三、外国离婚判决申请认可的申请书内容
外国离婚判决申请认可的申请书内容有: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2.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
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4.申请理由及请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二)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
(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四)申请理由及请求;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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