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使用以下办法让我国法院承认外国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当向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申请材料。并且该外国判决应当附有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一、执行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条件有哪些
执行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条件有:
1.当事人所在国或请求法院所在国与我国订有司法协助协定或共同参加有承认和执行内容的条约或存在互惠关系;
2.须有当事人或外国法院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某裁决的请求;
3.请求承认与执行的裁决确已生效;
4.制作该裁决的法院或涉外仲裁机构对裁决事项拥有管辖权,并不在我声明保留条款之列;
5.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制作裁决时的程序合法;
6.该裁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危及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除上述外,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与承认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标准并不一致,对涉外仲裁裁决只应审查程序性问题。
二、境外离婚在国内如何生效
中国公民在国外法院离婚的,其离婚的法律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院的承认,才能在中国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中国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则当事人一方还可就此案另行向中国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三、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适用于哪里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适用于在国外犯罪,经外国审判的案件。
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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