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对外国法院的判决要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查,如果属于以下五种情况是不予承认的: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案件没有管辖权;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经作出判决,或第三国法院对当事人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承认的;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宋某去了美国,她在美国法院起诉要求和在国内的丈夫离婚,判决书下达后,她委托国内亲属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证。中级法院查明,该判决是在没有合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的,而且没有履行合法送达程序,故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没有得到承认,她只能在国内重新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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