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递交仲裁委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时,申请书一式四份,递交仲裁委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书用蓝黑或者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均须本人签名并落有申请日期。申请书除应写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及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当有明确、具体的申请请求及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以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3、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工资发放情况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出入证等材料及相应复印件。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交。如果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地等。如果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5、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自己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一、提交书面材料须知
1、劳动(人事)仲裁申请书:
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人处应填写申请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现住址、联系电话、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被申请人处应填写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和联系电话)、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劳动者填写劳动(人事)仲裁申请书,应当提供经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作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如地址变更的须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
因申请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委员会、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受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申请书及证据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需加盖法人公章。
2、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的情形:
(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3)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注册资料”原件一份(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
(4)被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登记资料”原件一份(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查询);
(5)被申请人为其他单位的:需提供其批准成立机关出具的“登记资料”一份(向相关管理机构查询)。
3、用人单位提出仲裁申请的情形:
(1)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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