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岁的程利福(化名)先生请民工给家中房屋进行改建,岂料农民工阿元不慎摔伤住院治疗。双方为赔偿事宜还未解决时,阿元带着妻子住进了他家,一住就是2个多月不走。程利福只得起诉法院要求阿元夫妇搬离他家。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给予阿元夫妇一个月的宽限期,迁出程利福位于淮安路某号的房屋。
上述淮安路系争房屋,原系程利福父亲所有,其父去世后他以继承人的名份获得了该房屋。2008年3月下旬,阿元夫妇和其弟受雇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改建,双方约定人工费每人每天为100元。同年4月20日,阿元在工作中不慎摔伤住院。同年6月13日,阿元出院后即与妻子小萍一块入住该装修房屋内,因双方对摔伤赔偿事宜协商不成,阿元已经另案起诉到法院要求程利福予以赔偿,该案尚在审理中。
今年8月21日,程利福以阿元夫妇非法占居他名下的房屋,造成已出租的私房无法交付给他人使用,起诉到法院要求迁让。还认为阿元已起诉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与本案系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案件,愿意听从法院的判决,承担自己该承担的责任。
法庭上,来自江苏泰县的阿元夫妇辩称,是受雇程利福装修改建房屋时,所有的施工要求和方案都是有程利福安排,2008年4月,阿元在敲承重墙过程中不慎摔伤住院,经诊断为右股骨胫骨折,后打入钢钉治疗,程利福在垫付了部分费用后,就不愿再支付治疗费用。最后,只得自己支付了剩下的1300多元出院,因在沪没有其他住处,只好入住装修的房屋中。妻子是为了照顾阿元,才一块入住。目前就赔偿摔伤一事,阿元已经另案提起了诉讼,要求程利福赔偿3万元。认为只要程利福还拖欠着赔偿款,他们夫妇就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
法院认为,阿元在工作期间摔伤固然值得同情,但在主张权利时应遵守合法合理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权益。现阿元已另案就人身损害赔偿事宜起诉了程利福,该案尚在审理中,即使程利福负有赔偿责任,赔偿的项目和范围也应遵照法律规定来承担。而阿元夫妇以尚未取得经济赔偿为由,擅自入住程利福的房屋与法无据。考虑到阿元目前受伤的实际情况,法院还是酌情给予一个月的搬离宽限期,让阿元夫妇另寻房源,遂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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