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装修队无资质,四川省成都市中院终审判令装修队老板和房主连带赔偿受伤装修工7.7万余元
装修工人在装修作业过程中受伤,装修队老板和房主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一起装修工人摔伤致残引发的雇员受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因房主选择的装修队没有相应资质,法院终审驳回装修队老板杨某和房主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判令扣除杨某、房主已垫付的款项后,两人连带赔偿受伤装修工7.7万余元。
●诉讼案由2007年7月,杨某承包了成都市内一房主的房屋装修工程,雍某系杨某雇佣的工人。同年7月22日,雍某在装修房屋楼顶花园的贴墙时摔伤,治疗共花费医药费2.4万余元,经鉴定为8级伤残。期间,杨某、房主分别垫付1.1万元和1万元,此后便拒绝支付费用。无钱继续治疗的雍某将杨某、房主一并起诉到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要求两人共同赔偿其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
●法院判决2008年3月,成华区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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