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民工受王某雇请到其租赁的康某所有的厂房检修房屋,因房屋垮塌而摔下受伤,并造成伤残。日前,北碚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判决雇主王某和房主康某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分别赔偿受害人医疗费、住院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37000余元。
2005年6月,康某将自己所有的厂房租赁给王某使用。王某在使用过程中却发现该租赁房屋存在漏水现象,于是便雇请民工对该房屋屋顶进行修缮。途中房屋倒塌,致修缮房屋的民工受伤。后经鉴定,发现该厂房屋架系统的支撑体系及连接构造存在较大缺陷,屋架自身的侧向稳定性较差,加之在检修时对屋架的侧向干扰,从而造成该屋架失稳而垮塌。
北碚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租赁康某的厂房进行生产,在请人对该厂房进行检修过程中,因厂房垮塌导致民工受伤。而厂房垮塌既有厂房屋架侧向稳定性较差,即内在因素,也有检修人员对屋架的侧向干扰,即诱导因素。该厂房垮塌系多种原因造成,故房屋的所有人和雇主均应承担责任。受害人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受伤,其自身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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