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签约买下房屋,因未付清房款而无产证,后房屋被房产公司卖掉。之后,房屋新主再度出售,产权最终落到魏先生名下。由于房屋仍然被陈先生所占,故魏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陈先生迁出涉案房屋。鉴于陈先生未实际取得所有权,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陈先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搬离涉案房屋的一审判决。
1999年6月,陈先生以27.8万元的价格买下了位于七莘路上的这套房屋。支付了8.4万元后,拿到了钥匙,并实际入住。由于陈先生与房产公司就购房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产生摩擦。一方要求支付所欠房款,一方要求退房退款。2000年9月,法院判决陈先生支付房款19.4万元,经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陈先生仍未支付所剩房款。2002年12月,林女士买下这套房屋。由于房屋被陈先生居住,林女士对这套房屋的控制实属纸上谈兵。历经5年后,林女士无奈将这套房屋再度卖出,魏先生以56万元的价格于2007年6月28日取得产权。
魏先生取得产权,当然要获得房屋。但陈先生却认为房屋是自己的且实际居住。于是,就房屋权属问题将魏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为自己所有。2007年8月15日,法院判决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为取得房屋的权利,魏先生起诉要求陈先生迁出涉案房屋。魏先生称,陈先生一味主张该房屋为自己所有,却又拿不出合法有效的权利证明,希望陈先生能够主动迁出。
法庭上,陈先生说,在自己购置这套房屋时,房产公司未讲明房屋被他人使用过,所以当时与房产公司产生纠纷。官司打输后,心里一直不服,并且一直在申诉,所以才未履行支付房款的判决。申诉没有结果,只得履行付款,但自己又没有钱。陈先生还说,房产公司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林女士,林女士又将房屋出售给魏先生,这两次买卖均属恶意。因现在自己无处可迁,故不同意魏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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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陈先生虽然与房产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但在双方未依合同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前,陈先生享有的仅是合同上的债权,而非房屋所有权。
另外,陈先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房产公司与林女士之间,以及林女士与魏先生之间的买卖关系存在着恶意串通的情况。因此,陈先生应当迁出涉案房屋。至于陈先生与房产公司之间的纠纷,可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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