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山外国人居留证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1.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
2.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
二、文山外国人居留证办理流程
申请:
现场申请,是否可取号或预约视各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业务受理窗口设备情况而定
受理:
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受理机构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手续和材料不完备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审查:
通过书面审查、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审核确认申请人为外国国籍。通知申请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面谈,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的,可以依法不予签发居留证件。
决定:
符合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签发相应类别居留证件。审批未通过的,不予签发居留证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居留证件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送达:
申请人到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窗口领取。
三、文山外国人居留证办理地点
云南省文山市华龙北路3号文山州公安局一楼出入境管理接待大厅
四、文山外国人居留证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第三十条: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一条: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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