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2、学习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3、记者类居留证件,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4、团聚类居留证件,发给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5、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发给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申请中国签证的注意事项
申请人递交签证申请时应注意:
(一)提前做好安排,以免签证失效或来不及申请签证而耽误行程。
(二)如实、完整、清楚地填写申请表格。申请表须签名(未成年人可由父母或监护人代签,并注明双方关系)。
(三)申请材料须真实而齐备。伪造材料或材料不全者,将被拒绝办理。
(四)如实回答签证官员的询问。根据中国有关法规和国际惯例,领事官员有权要求申请人出示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并有权拒发签证而无需说明理由。
(五)签证种类、次数、有效期、停留期应由签证官员根据相关规定,同时结合申请人的请求而决定。
(六)领取签证时,申请人有责任核对签证内容。发现疑问应当即提出。
(七)下列情况所导致的后果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请注意避免:
1、未如实填写签证表格、签证表格填写不完整,或申报情况不实,而导致签证被拒绝受理的;
2、护照、照片不符合要求,或未按签证官员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而导致签证被拒绝受理的;
3、过早申请签证导致签证过期失效,或因故来不及办妥签证,而被拒绝登机或入境的;
4、签证办妥后由于自身安排原因或第三方原因导致签证失效而不能使用的;
5、来华前未检查签证次数、有效期、停留期、护照有效期,而导致被拒绝登机或入境的;
6、其他由于申请人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签证不能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居留证件分为以下种类:(一)工作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二)学习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三)记者类居留证件,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四)团聚类居留证件,发给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五)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发给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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