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居住权撬门属于私闯民宅吗
时间:2023-06-16 11:54:22 4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以居住权撬门属于私闯民宅吗

以享有居住权为由撬门的,一般不构成私闯民宅,享有居住权,即意味着对房子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不过,居住权人不是产权人,撬门的行为涉嫌故意损坏财物,故意损坏财物也是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居住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二)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三)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属于支配权的一种。

(四)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五)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三、设立居住权具有哪些法律后果

(一)房屋的归还。除因房屋标的物等原因而消灭外,居住权人在其居住权消灭时,有归还房屋的义务,如果居住权是因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的,则其继承人有归还房屋的义务。

(二)附属设施的取回。居住权人在其权利存续期间,为了正常居住使用房屋可在房屋内设置一些设施,同时,也可对房屋进行装修,这些设置并非房屋的结构组成部分,居住权消灭时,居住权人对其仍享有所有权,可将上述设施取回,但要恢复房屋的原状。

(三)费用的偿还。居住权存续期间,对于房屋的特殊修缮费用应由房屋所有人承担。当房屋须进行特殊修缮时,居住权人可通知房屋所有人进行修缮,房屋所有人未进行修缮,而该修缮又确有必要的,居住权人可自行修缮,居住权消灭时,房屋所有人应偿还居住权人支付的修缮费用。

综上所述,如果当事人对房子本身就享有居住权,可以正常的居住在这套房子中,户主不让进门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但是不能用撬门这种违法方式处理,如果发生矛盾以后选择撬门处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是有可能会被拘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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