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宅基地分配的机制是怎样的?
时间:2023-11-09 12:30:14 1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文介绍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及申请设立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客体具有特定性,内容具有特定性,初始取得具有无偿性,没有期限限制。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设立宅基地使用权: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根据遗嘱,老人的宅基地将按照遗嘱进行遗产分配。如果没有遗嘱,则将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父母、配偶和子女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只有在生前处分了财产,并且这些财产已经过户到子女名下,这些财产才能继续属于遗产范围。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具体如下: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原则上限于农村居民;

2、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限于集体所有土地;

3、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仅限于依法建造并保有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4、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具有无偿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

5、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中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进行限制性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因期限届满而消灭。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用益物权。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设立宅基地使用权: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宅基地使用权特性

宅基地使用权特性分析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形式,具有以下特性:

1. 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所使用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属关系是集体所有和农户所有。

2. 用途限制:宅基地使用权主要用途是建造住宅,因此其使用范围相对较为局限。

3. 审批程序:宅基地使用权需要经过审批程序,符合条件才能获得审批通过,否则将无法获得使用权。

4. 租赁限制:宅基地使用权在内部流转时,存在租赁限制,不能进行市场化租赁。

5. 保护措施:宅基地使用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户的合法权益。

6. 使用权期限: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为20年,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

根据以上特性,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社会性,使用过程中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遗嘱是分配遗产的重要依据,如果没有遗嘱,则将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特定性,主要用途是建造住宅,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内容仅限于依法建造并保有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初始取得无偿。农村村民有特定情形可以申请设立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外来人口落户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因发生自然灾害等需要搬迁。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没有期限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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